标准编号:GB9659.15-88
发布日期:1988-02-25
实施日期:1989-03-01
肉与肉制品 水分含量测定
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标准ISO 1442—1973《肉和肉制品—水分含量的测定》。
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肉和肉制品中水分含量的测定方法(香肠水分含量测定方法另订)。
本标准适用于肉和肉制品中水分含量的测定(香肠类制品除外)。
2 引用标准
GB 9695.19 肉与肉制品 取样方法
3 原理
样品与砂和乙醇充分混合,混合物在水浴上预干,然后在103±2℃的温度下烘干至恒重,测其质量的损失。
4 试剂
所用试剂均为分析纯,所用水为蒸馏水或相当纯度的水。
4.1 砂:砂粒应能通过孔径为1.4mm(12目),而不能通过0.25mm(60目)的筛。
用自来水洗砂后,再用6 mol/L盐酸煮沸30min,并不断搅拌, 倾去酸液,再用6mol/L盐酸重复这一操作,直至煮沸后的酸液不再变黄。用蒸馏水洗砂,至氯试验为阴性。于150~160℃将砂烘干, 贮存于密封瓶内备用。 4.2 95%乙醇(GB 679)。
5 仪器和设备
5.1 实验室常规设备
5.2 绞肉饥:孔径不超过4mm。
5.3 玻璃或金属称量瓶: 直径至少60mm,高约30mm。
5.4 细玻璃捧: 末端扁平, 略长于称量瓶直径。
6 试样
6.1 按GB 9695.19取样。
6.2 至少取有代表性的试样200g,将样品于绞肉机中至少绞两次,使其均质化,充分混匀。绞碎的样品保存在密封的容器中,贮存期间必须防止样品变质和成分变化,分析样品*迟不能超过24h。
7 分析步骤
将盛有砂(砂重为样品的3~4倍)和玻璃棒及称量瓶置于103±2℃的干燥箱中,瓶盖斜支于瓶边, 加热30min,取出盖好,置于干燥器中,冷却至室温,**称至0.001g,并重复干燥至恒重。
**称取试样5~10g于上述恒重的称量瓶中。
根据试样的量加入乙醇5~10mL,用玻璃棒混合后,将称量瓶及内含物置于水浴上,瓶盖斜支于瓶边。为了避免颗粒进出,调节水浴温度在60~80℃之间,不断搅拌,蒸干乙醇。
将称量瓶及内含物移入干燥箱中烘干2h,取出,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,**称重,再放入干燥箱中烘干1h,直至两次连续称重结果之差不超过0.1%。
8 分析结果的计算
计算公式:
X (%) = m2-m3/ m2-m1×100
式中:X——样品中的水分含量,%;
m1——称量瓶、玻璃棒和砂的质量,g;
m2——干燥前试样、称量瓶、玻璃棒和砂的质量,g;
m3——干燥后试样、称量瓶,玻璃棒和砂的质量,g。
当分析结果符合允许差的要求时,则取两次测定的算术平均值作为结果,**到0.1%。
9 允许差
由同一分析者同时或相继进行的两次测定的结果之差不得超过0.5%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