标准编号:GB 9959.2-2001
发布日期:2001-7-20
实施日期:2001-12-01
前言
本标准的4.5和4.6为强制性条文,其余为推荐性条文。
本标准是对GB/T 9959.4-1988《分割冻猪瘦肉》的修订。
本次修订对理化指标作了两点修改,即产品的挥发性盐基氮指标,由原来的“蕊15 mg/100 g”改为"<20 mg/100 g",并增加了一项水分限量指标。
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,同时代替GB/T 9959.4-1988,
本标准由国家国内贸易局提出.
本标准由国家国内贸易局消费品流通司归口。
本标准起草单位: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李气清、薛元力.
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分割鲜、冻猪瘦肉的术语、技术要求、检验方法、检验规则和标识、贮存、运翰。
本标准适用于以鲜、冻片猪肉,按部位分割后,冷却或不冷却、冷冻或不冷冻、包装或不包装的分割鲜、冻猪瘦肉。
2 引用标准
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,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。本标准出版时,所示版本均为有效。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,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*新版本的可能性。
GB/T 4456-1996 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
GB/T 5009.17-1996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
GB/T 5009.44-1996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
GB/T 6388-1986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
GB/T 6543-1986 瓦楞纸箱
GB 9959.1-2001 鲜、冻片猪肉
GB 18394-2001 畜禽肉水分限量
(59)农牧伟字第113号、(59)卫防字第556号、(59)检一联字第231号和(59)商卫联字第399号文
《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》
3 定义
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。
3.1 猪瘦肉pork lean
每片猪肉按不同部位分割成四块,去皮、去骨、去皮下脂肪的肌肉。
3.2 颈背肌肉boneless boston shoulder
从第五、六肋骨中间斩下的颈背部位的肌肉(简称I号肉).
3.3 前腿肌肉boneless picnic shoulder
从第五、六肋骨中间斩下的前腿部位的肌肉(简称I号肉).
3.4 大排肌肉boneless loin
在脊椎骨下约4 cm-6 cm肋骨处平行斩下的脊背部位肌肉(简称I号肉)。
3.5 后腿肌肉leg
从腰椎与荐椎连接处(允许带腰椎一节半)斩下的后腿部位肌肉(简称N号肉)。
4 技术要求
4.1 品种
分割冻猪瘦肉分为:颈背肌肉(简称I号肉)、前腿肌肉(简称I号肉)、大排肌肉(简称,号肉)和后腿肌肉(简称N号肉)。
4.2 原料
原料应符合GB 9959. 1的要求.
4.3 加工
4.3.1 分割
4.3-1.1 分割肉加工允许有两种剔骨工艺,即冷剔骨和热剔骨.冷剔骨系指片猪肉在冷却后进行分割剔骨。热剔骨系指片猪肉不经冷却过程而直接进行分割剔骨。采用热剔骨工艺时,必须严格卫生条件,从生猪放血至加工成分割成品肉进人冷却间的时间,不应超过2 h,。
4.3.1.2 分割肉应修割净伤斑、出血点、碎骨、软骨、血污、淋巴结、脓疤、浮毛及杂质。严重苍白的肌肉及其周围有浆液浸润的组织应剔除。
4.3.2 冷加工
4.3-2.1 分割猪瘦肉冷却终温应在24 h之内达到,其肌肉深层中心温度不高于71C.
4.3.2.2 分割冻猪瘦肉冻结终温,其肌肉深层中心温度不高于一150C,
4.4 检验检疫
用于分割肉加工的原料应按照(59)农牧伟字第113号、(59)卫防字第556号、(59)检一联字第231号和(59)商卫联字第3” 号文进行宰前、宰后检验检疫和处理.
4.5 感官要求
分割鲜、冻猪瘦肉感官要求见表1,
表1
项目 感官要求
色泽 肌肉色泽鲜红或深红,有光泽;脂肪呈乳白色或粉白色
组织状态 肉质紧密,有坚实感
煮沸后肉汤 透明澄清,脂肪团聚于液面,具特有香味
气味 具有猪肉固有的气味,无异味
4.6 分割鲜、冻猪瘦肉理化指标见表2
表2
项目 理化指标
挥发性盐基氮,mg/100g ≤ 20
汞(Hg),mg/kg ≤ 0.05
水分,% ≤ 77
5 检验方法
5.1 感官检验
5.1.1 色泽:目测。
5.1.2 气味:嗅觉检验。
5.1.3 组织状态:手触、目测。
5.1.4 煮沸后的肉汤:按GB/T 5009.44-1996中1.2条的规定检验.
5.2 理化检验
5.2.1 挥发性盐基氮:按GB/T 5009.44-1996中2.1条的规定侧定。
5.2.2 汞:按GB/T 5009.17的规定测定。
5.2.3 水分:按GB 18394-2001中第4章的规定测定。
5.3 温度测定
5.3.1 仪器
温度计:使用士50℃非汞柱普通玻璃温度计或其他测温仪器。
5.3.2 测定
用直径略大于(不得超过0. 1 cm)温度计直径的钻头,在后腿部位钻至肌肉深层中心 (4 cm -6 cm),拔出钻头,迅速将温度计插人肌肉孔中,约3 min后,平视温度计所示度数。
6 检验规则
6.1 组批
同一班次,同一品种,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。
6.2 抽样
按表3抽取样本。
表3
批量范围,箱 样本数量,箱 合格判定数,A 不合格判定数,R
﹤1200 5 0 1
1201~35000 8 1 2
≥35001 13 2 3
从样本中抽取2 kg作为型式检验样品,其余样本原封不动进行封存,保留3个月备查。
6.3 检验
6.3门出厂检验
6.3-1., 每批出厂产品应经检验合格,出具检验证书方能出厂。
6.3.1.2 检验项目为标签、净含量、包装和感官。
6.3.1.3 判定原则按表3执行。
6.3.2 型式检验
6.3-2.1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进行型式检验:
a)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;
b)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;
c)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抽查时。
6.3.2.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4.5和4.6中规定的所有项目。
6.3-2.3 判定原则
a)标签、净含量、包装和感官同出厂检验;
b)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(含一项)不合格,应在所抽样本中抽取2倍量样品进行复检,以复检结果为准。
7 标识、包装、贮存、运输
7.1 标识
7.1.1 箱外标志应符合GB/T 6388的规定。
7.1.2 箱外两侧应标明肉的名称、质量、企业名称、生产日期和贮存条件。
7.2 包装
瓦楞纸箱应符合GB/T 6543的规定:塑料薄膜应符合GB/T 4456的规定。
7.3 贮存
分割鲜、冻猪瘦肉应贮存在一18℃的冷藏间。冷藏间温度一昼夜升降幅度不得超过1℃。
7.4 运输
7.4., 公路、水路运输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冷藏车(船)或保温车。
7.4.2 铁路运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